分享日记|嫖客解救***女,虽见义勇为但也应被罚!……

  被迫***半月,16岁新乡少女小敏被一名嫖客救了出来。嫖客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受到处罚?类似的事件曾在网上引发争论。

  众所周知,儒家把“义”与“仁”、“礼”、“智”、“信”合在一起,称为“五常”。其中的“仁义”成为封建道德的核心。并且为了更加准确地说明问题,本人引用相关典籍解释如下:见义勇为中的义是指公正合理的道理或举动,合起来整个个成语讲的就是见到合于道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无疑那位解救被迫***少女小敏的嫖客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社会和舆论肯定的,但是否该受到处罚和该褒扬甚至嘉奖还得另当别论。

  曾经易中天教授在文章中说慈善也是一种公民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虽然这话一般人很难理解,但他对这些符合义的行为包括民间个人慈善活动的理解却比较客观公正,为什么呢?那是因为古人以及现代社会的政府包括法律理论体系都保障了老百姓或公民以个人身份对社会坏人坏事等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的干预权利,甚至当黑暗的封建时代公法不能为民伸冤,政府和老百姓也能够对那些公权私用或私权公用行为如武松杀西门庆表示了一定理解。何况是当事者在如今追求公民权力的文明法治社会面对这样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错,老百姓有检举和举报坏人坏事的权力,还有制止正在发生的坏人坏事的权力,见义勇为是一种中国传统美德而代代相传。尽管如此,义作为民间的和广泛的一种社会力量对于惩恶扬善具有非常大的现实作用与意义,历来受到政府和老百姓的追捧,可并不代表我们要对见义勇为以及见义勇为者过高进行评价或嘉奖,那又是为何?

  原来社会进入现代法治完善的时期,群众见义勇为的辅助社会公共权力依法行政的行为上不仅需要强调的是一种公民权利,还有一种公民义务,而既然是一种公民义务,那么见义勇为就不该嘉奖,相反见死不救或见义不为,就要受到处罚,–尽管如今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有此类似规定,在此本人不再赘言,可这种权力和义务至今依然还没有完全被法定,即从法律上体现出来。结果大多数见义勇为者行使义务时其正当得权利很多得不到保障,他们她们反被伤害、被打击***者或被诬陷者比比皆是,却无法在社会正当合法渠道寻求到公共权力的帮助和援助,于是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了,最后一旦发生普通见义勇为行为便难免为大家所高调溢美,这是不正常的。像这次嫖客解救坐台***也属于这种情况。

  事实上,个人见义勇为行为和慈善不同的是伴随个人见义勇为行为常常带有相当大的危险,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所以,社会和政府一般都将其视为个人行为那是不对的,而是应该立法把它们纳入到和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社会公共维法行为范畴内同等对待:其见义勇为行为同时具有个人正当防卫和公共执法两种特点,以维护以及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打击坏人坏事光天化日之下的嚣张气焰。

  为此长期以来现代社会或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视为突发事件,甚至单纯的个人行为,只有个别当事人在见义勇为活动中受到伤害或伤亡时,并且得到媒体广泛报道后其才能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也是不妥的,我觉得准确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所有社会个人或民间见义勇为者行为的伤残后果由社会公共财力完全买单或由政府完全负责到底,从制度上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由各种各样临时性的见义勇为基因会负责解决了事。

  至于嫖客解救坐台***是否应该处罚,我以为根据中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处罚,但应当减缓处罚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处罚,现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对其只是批评教育是做得对的,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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